《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即便委托合同已签订,亦属无效。其原因在于物业管理属于一项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业主在选择物业公司时,选择的是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一旦物业服务全部外包,业主所享受的将不再是原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标准,一般而言会降低业主的物业服务享受水平。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务企业。实际上,在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技术含量还较低的情况下,物业服务的性更多表现在对业务管理流程的合理分工和有效监控方面。因此,为了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更加积极地将劳动密集型或社会成熟型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务企业。一般而言,如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场地、楼宇内的公共走道的环境卫生,以及生活废弃物的日常清洁工作,可以委托给化的保洁服务公司。公共场地、楼宇内的安全保卫,可以委托给的安保公司。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绿地,以及规定区域的鲜花、绿色租摆和节日花坛租摆工作,可以委托给化的绿地养护和花木服务公司。
的物业服务是社区、楼盘的“内涵”。然而,目前我们身边因物业服务“差意”,引起居民无法“安居”的事依然很多。《条例》的正式实施,无疑为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及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曾有人戏称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仅次于“婆媳”矛盾。他们之间为何矛盾重重?诚然,有一部分业主确实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存在欠费不交、随意破坏房屋结构、占用损害公用设备空间等不良甚至行为。然而,物业公司因处理不当,给业主造成各类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将双方矛盾恶化升级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如果将自己与业主的关系对立化,不将业主看作被服务的对象,而将业主看作被管理的对象,这就很难消除双方的“对抗”状态。业主如果将物业公司看作黑心商家,不支持、不理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处与物业公司对着干,双方矛盾势必会越来越深。双方没完没了如此“互相伤害”,结局只能两败俱伤。